上报刑事案件进行勘验的规定
各科、所、队及指挥中心:
为了做好我辖区内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厅、市局关于刑事技术工作“三个必须”(现场必须勘验、鉴定必须准确、质量必须保证)的精神,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我辖区发生的、所有具备勘验条件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现场勘验。上报刑侦大队技术中队进行现场勘验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盗窃(包括入室盗窃与室外盗窃摩托车、家禽等)、抢劫(入户与户外)、强奸、爆炸、投毒、绑架、破获(电力、电信、广电设备设施)、放火、抢夺等。但妨碍公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轻伤、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刑事案件先由经办单位、派出所拍照固定、绘现场草图、提取物证、完成黄皮本内容制作,然后将上述材料移交技术中队录入全国现场勘验系统,如案情重大或特殊,可商请技术中队进行勘验。
自5月份开始,每月2日,刑侦大队将对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率、物证提取率、现场勘验系统录入率等内容在分局网页弹出窗口进行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每月刑侦绩效考评。望各单位认真落实该规定,不得漏报、瞒报,分局法制、预审部门在审核案件时,也要切实做好把关,及时要求各单位做好补救工作。
二0一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