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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槽车泄漏事故原因查明 两事故责任人被拘留五天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11-09-15 00:00:00   阅读: 2
  9月14日下午,一车牌为豫AC9190的槽车车主钟某平和司机刘某松因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私自停放泄漏危险品的槽车,被泉港区消防大队分别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11年8月21日,泉港区南埔镇柳厝村一个已停工的明隆包袋厂内停放的一辆槽罐车散发出刺鼻的液化气味,危及附近村民安全。泉港消防大队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并成功实施处置。
  事故发生后,泉港消防大队立即对该起事故案件立案调查,经调查得知,2011年8月20日,槽车豫AC9190的车主钟某平叫司机刘某松驾驶车牌为豫AC9190的槽车到福橡公司装载10吨的废溶剂油,装完后由司机驾驶该车辆从南山路经倒桥到通港路,准备运往山东处理,途中司机发现槽车有泄漏气体,钟某平怕路上不安全,就指使刘某松暂时把车停在南埔镇柳厝村已停工的明隆包袋厂内,且未采取相关环保措施致使废溶剂油散发异味,严重威胁到了明隆包袋厂及周边居民的安全。
  作为槽罐车车主和司机,车主钟某平指使驾驶员刘某松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在明隆包袋厂停放槽车,致使该槽罐车发生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泉港区公安分局批准,决定对泄漏事故的责任人钟某平和刘某松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此次,泉港区消防大队对事故的责任人钟某平和刘某松实施行政拘留,是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也是对其他社会单位的教育警示,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在此,区消防部门也提醒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类潜在隐患,以免酿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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