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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泉港消防3万元重罚一酒吧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11-11-04 00:00:00   阅读: 1
  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消防大队依法对位于泉港区驿峰路的欧罗拉酒吧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
  “清剿火患”战役开展以来,泉港区消防大队不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频出重拳,严惩了一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场所,为泉港区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日前,泉港大队再出重拳,深入辖区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清剿火患”行动。在对泉港区欧罗拉酒吧进行检查时监督人员发现,该酒吧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此外,该场所还存在部分灭火器材过期、压力不足,应急照明损坏等消防安全隐患。对此,监督人员当场对该酒吧负责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酒吧对上述火灾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大队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欧罗拉酒吧作出上述处罚。
  目前,该场所已上交罚款,并着手对场所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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