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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类案件”及入室盗窃的认定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12-05-24 00:00:00   阅读: 3
 

!关于“十类案件”及入室盗窃的认定

 

“十类案件”指八类命案、爆炸、放火、强奸(奸淫幼女)、绑架、投毒、破坏(电力、电信、广电设备设施)、入室抢劫、入室盗窃、盗窃汽车内财物等案件。

其中入室盗窃是指:为了实施盗窃犯罪,采取撬门(锁)、蹬门、溜门、撬窗、翻窗、揭瓦、翻墙等非法手段,侵入他人生活、办公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民住所或办公用房,包括居民房屋、单位办公室、封闭的院落、封闭的书报亭、封闭的工棚、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而实施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营业场所以及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应根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该场所所处的状态确定其是否属于“室”,如果处于营业状态时,不应视为“室”;如果已处于关门歇业,成为生活、休息的场所时,就属于“室”。

下列情形之一均定性为入室盗窃:

①发生在居民室内的不论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入室进行盗窃案件。

②发生在党政机关不是对外办公处所的室内盗窃案件,或对外办公的处所在不对外办公期间发生的室内盗窃案件。

③发生在学校办公室、学校宿舍,不论任何时机以撬门(锁)、蹬门、溜门、撬窗、翻窗、揭瓦、翻墙等非法手段进入进行盗窃。

④发生在商业部门、服务部门,娱乐部门等不是对外办公的处所以及场所不对外经营期间发生的室内盗窃案件。

⑤发生在以经营性门面房以撬门(锁)、蹬门、溜门、撬窗、翻窗、揭瓦、翻墙等非法手段进入进行盗窃。

⑥发生在建筑工地等临时性处所,所发生的盗窃案件,如处所封闭,有门锁,定性为入室盗窃案件,否则定性为其他盗窃案件。

⑦发生在客房、写字楼以撬门(锁)、蹬门、溜门、撬窗、翻窗等手段的室内盗窃案件。

⑧发生在医院不是对外办公的处所或不对外办公期间发生的室内盗窃案件。

⑨其它手段的室内盗窃案件,可参照上述定义定性为入室盗窃案件。

以上案件同时涉及到其它类别的,可在警情细类和案件类别中先选择“入室盗窃案”,再选择其它类别后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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