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实战 > 实战应用

《福建省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12-06-25 00:00:00   阅读: 2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安信息网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条  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权限包括:(1)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软硬件安装与开发;(2)网络维护、网站维护、网上设备维护;(3)信息发布、信息查阅、信息应用等。公安民警及其所在单位对上述行为负责。

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使用公安信息网权限包括: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软硬件安装及信息查阅。其他权限必须在管理或使用单位授权下方能行使,授权单位或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网上行为负责。

第四条  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公安信息网上注册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未断开公安信息网同时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众网络,连接时间达到或超过5分钟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连接时间未达到5分钟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公安信息网上注册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断开公安信息网后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众网络,连接时间达到或超过5分钟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接时间未达到5分钟的,给予通报批评。

上述2种情形对公安信息网以及信息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对公安信息网以及信息使用的损害程度,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因计算机硬件或软件出现故障,由指定公司维护的过程中造成的“一机两用”的,参照第四条规定,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相应处分。

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设备造成“一机两用”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参照第四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公安民警家属不得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设备。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设备造成“一机两用”的,参照第四条规定给予公安民警本人相应处分。

第六条 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修改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行政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移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擅自开设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聊天室、BBS等网站(页),安装、使用游戏软件和P2P应用软件(含BT下载等技术软件等)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开设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非公安民警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审查和批准,从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下载、转发、粘贴信息到公安信息网,造成病毒感染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擅自允许非公安民警登录、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者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信息网站和应用系统信息的,给予民警本人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民警本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管理松懈,多次发生公安民警或聘用、借调人员和其他允许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违规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或者导致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的单位,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对单位有关领导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对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退回原单位不再聘用或借调。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严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公安院校师生的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v
0.06295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