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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学串并案件的条件与方法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12-10-17 00:00:00   阅读: 4
 

浅析科学串并案件的条件与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通讯日益发达,人财物社会面流量巨增,造成犯罪分子打破地域界限,呈现出跳跃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的特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我们人民警察与群众的关系,降低了我们公安机关的威信,损坏了我们的形象,为此我们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我们通过长期的实践及对犯罪心理的研究,总结出在具体工作中,采用串并案件、并案侦查的方法侦破系列性案件。

一、串并案的基础

所谓串并案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能够表现犯罪和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事物变异的总和。我们要充分运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及其犯罪行为中所反映的规律特点,有效开展串并案工作。

二、串并案的条件

在多发性、连续性、跨区域流窜性案件及职业惯犯作案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心理定势的影响,其犯罪行为所呈现的征象往往具有很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就为公安机关串并案件提供了条件,一般来讲,串并案件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1. 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如数起案件同为盗窃案或同为拦路抢劫案。

2. 发案时间具有某种规律性。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中,作案时间的选择往往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必然的内在联系:如发案时间总是集中在白天或夜间的某一时间段或总是在每一周的某一天等。

3. 发案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相同或相似。作案地点及周围环境的选择受犯罪嫌疑人对地理环境熟悉程度和交通工具等因素的制约,是犯罪嫌疑人行动方向和活动规律的一种体现。如总是机关单位职工宿舍被盗或总在僻静小道、公园幽暗处发案等。

4. 作案方法手段过程相同或相似。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为达到犯罪目的而有意识地采用的各种方法手段和与之相联系的作案过程,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历史、知识阅历、技巧技能、动力定型、心理定势等方面的综合反映,是犯罪心理特征的多角度多变化,具有稳定性和相对稳定性,反映在同一人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其作案方法、手段、过程相同或相似。如撬压方式相同或相似、诱骗、胁迫方式相同或相似,总是使用某种器械作为抢劫的暴力工具或杀人凶器等。

5. 犯罪嫌疑人侵犯()的目标相同或相似。侵犯()目标的取舍,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的客观写照。它受犯罪嫌疑人需求心理和携带条件等因素的制约,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需求心理和携带条件的不同,在侵犯()目标的取舍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倾向性。如总是单身青年妇女被强奸或被抢劫,或总是盗窃现金或某种工业原料等。

6. 案件具有某种关联性。如甲地发生盗枪案,乙地随之发生持枪抢劫案或此案现场发现了彼案现场上的被盗之物品等。

7.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相同或相似。如体貌特征(年龄、性别、身高、体态、面貌)、衣着特征、口音和语言特点相同或相似。

8. 作案人数大体相同。

9. 现场所留痕迹物证相同或相似。如数个案件现场上遗留相同花纹、号码的鞋印等。

串并案件、并案侦查一定要根据已经掌握的现场材料,因案制宜、因情施策、多措并举,科学串并,我们通常采取的方法是以案串案、以人串案、以物串案、网上并案。通过现场勘查分析对案件的串并通常以案串案为主。以案串案就是通过对每一宗入室盗窃案进行认真仔细地勘查,并对案件中相对稳定的犯罪构成要素进行梳理、筛选和科学的分析,如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作案特点、袭击的目标、作案的时间、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等。从现场遗留的常规痕迹和特殊痕迹中,发现具有相对稳定特征的同类案件,从而在技术上或分析推理上对某一类案件做出是否为同一犯罪分子所为的认定。

三、串并案件的具体方法

实践证明,合理运用串并案件在侦破系列性、多发性、流窜性案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可以收到“破一案、带一串、挖一伙、扫一片”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串并案件的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1. 同类型形象痕迹物证并案法。即将同类案件性质中形象痕迹如手印、足迹、工具、气味、文字笔迹等加以分类、定位、定向进行检验,作出并案依据。在系列性案件中已认定为同一人所为的局部、零星的痕迹还可以相互移用构成同手、同足、同工具的整体痕迹,通过检验鉴定,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可靠依据。

2. 鞋印动力定型并案法。即利用现场鞋印反映的鞋底磨损特征进行同一检验,这种检验形式是不受鞋底的种类限制而是受人体的脚型结构、脚掌面着力情况及人的行走运动、运步方式、习惯动作等定型所确定的,所以,可解决同一人穿不同种类鞋子的问题。

3. 思维习惯并案法,也称归纳、综合认定法。从侦破的大量系列性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进出口选择、作案地点、处所、部位、目标,作案工具使用、破坏位置和撬压方法、动作的搭配、物品翻动的次序、伪造或破坏现场的伎俩、书写和口音等习惯性要素,构成共性特征的规律,这些规律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保持相对静止状态,反映出各种习惯动作的个性特征,是他人所不能重复的,这就是思维习惯认定法的可靠依据。

4. 交叉并案法。它是适用单案中的多种痕迹,进行相互交叉检验的一种整体并案的方法。其一,由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的检验条件不同,不可能每起案件都有同类型的痕迹检验对象,但可采用多种类型的痕迹中,进行交叉对照检验,作出并案依据;其二,在若干起的同类案件中,首先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分门别类,对同性的形象痕迹进行互相对比,分别认定为同一个或同一物所留的案件,再运用鞋印的动力定型或犯罪行为中的思维习惯要素进行交叉联案。

5. 以物并案,以人并案法。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遗留的抛弃的各种犯罪工具、遗留各类微量物质、细小附着物、分离物以及案与案之间物的联系等。利用这些物品,通过鉴定来实行并案;以人并案,一是根据被害人、周围群众及知情人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或衣着特征进行并案;二是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发现并案线索,没有掌握的案件,可与已并案的痕迹物证一一加以验证,以扩大并案范围。

6. 网络串并通报并案法。在勘查犯罪现场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特征特别是流窜作案的应及时将现场痕迹物证及其规律特点进行通报,利用这一信息网络,实行跨县、跨市()、跨省的串案和并案。在工作中,我们主要采用由点到面,扩展串并;划定区域,定向串并;定期搜索,回溯串并;发布通报,征询串并;反复检索,滚动串并的方法。

总之,在当前的形势下只要我们增强串并案意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就可遏制住系列性案件的上升趋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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