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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项纪律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13-09-27 00:00:00   阅读: 7
   

公安部三项纪律

                        

一、 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二、 决不允许酗酒滋事;

三、 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三项纪律”的解释

 

一、第一条“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中的“不勇为”是指公安民警不认真履行人民警察职责,面临群众危难时贪生怕死、临危退缩,不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积极抢险救灾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主要是指:(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2)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3)造成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2条对当事民警予以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第二条“决不允许酗酒滋事”中的“酗酒滋事”是指公安民警酒后追逐拦截、侮辱伤害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主要是指:(1)致人伤残、死亡的;(2)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3)造成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4)贻误工作和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3条对当事民警予以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第三条“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中的“进夜总会娱乐”是指公安民警用公款或接受他人安排进入夜总会娱乐,也包括公安民警自费进入夜总会娱乐。“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主要是指:(1)接受营利性陪侍、观看淫秽节目及接受色情性质服务的;(2)发生嫖娼行为的;(3)在夜总会寻衅滋事的;(4)在夜总会赌博、吸毒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31条、第32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7条、第24条,对当事民警予以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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