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交通违法罚款指标。
2、不准未经称重检测、将超载的货物卸载等法定程序,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
3、不准向当事人收取应当由执法机关承担的拖车、称重检测、检验鉴定、因拖车和扣留车辆产生的车辆停放和保管等费用。
4、不准对违法行为的法定当事人以外的人员实施处罚。
5、不准违反规定扣留、扣押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扣留、扣押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6、不准擅自变更或者虚构交通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
7、不准协辅警人员从事罚款、扣车、扣证、开具法律文书等执法或者变相执法行为。
8、不准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检验鉴定机构,停车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机动车销售、报废回收、维修,运输企业等的经营活动。
9、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九不准”的原则是每位公安机关交通执法人员必须要遵守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单位主要领导一律予以责任追究。
会后,苏所长强调,希望各执法民警要认真学习,避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