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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案卷移交管理规定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09-01-09 00:00:00   阅读: 3
 

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案卷移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

   现将《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案卷移交管理规定 (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各执法单位务必按照《规定》的要求规范案卷移交管理工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分局法制科联系。

 

 

 

 

 

 

 

                     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案卷移交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执法办案单位案卷管理及办案民警调离前案卷移交审核制度,规范案件立卷归档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原则,执法办案单位在值班人员登记受理各类刑事、行政案件后,由单位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在二十四小时内确定主办民警,负责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主办民警受理案件后应尽快开展案件调查,查结案件应当于一个月内归档交内勤保管,未能查结且无法继续调查的案件应两个月内进行整理归档交内勤保管,归档卷宗应当整理完整编页后进行装订。内勤在接收案卷时应做好审核登记工作,对案件进行登记造册,案件统一登记在《案卷移交管理登记表》,必要时由单位法制员协助审核,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予以归档保管。

对未结案件单位分管领导应跟踪督促民警查处,主办民警应当及时到内勤处办理案件借阅手续,内勤民警对未结案件的借阅应作好详细登记。
  第四条 民警调离原单位,应当在调离前2日内进行案件移交手续,由单位分管领导在案件移交清单上签字审核方可调离。
  在移交过程中,移交民警应配合接交民警做好案件移交工作,在移交前做好每起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在移交时发现案卷卷页有变异(原卷页被更改、调换、少页),接交民警应当场指出,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第五条 内勤调离岗位的,在单位一把手监管下将案卷台账一并移交接任内勤。
  第六条 接交民警负责对案卷数量和卷内材料的清点。在移交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提出的,由接交民警承担责任。移交后,接交民警负责对案件进行继续调查处理,并补充和整理卷宗,对案卷执法考评和立卷归档管理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案件移送法制、预审、信访等部门审核或调阅的,除当场退还外,应当进行案卷移交登记,由双方签名确认。

从内勤室借阅案卷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借阅。
  第八条 在案卷管理和移交中如有对案卷损坏、丢失(或个别证据笔录丢失)或泄密、擅自提供、复制以及由于玩忽职守,造成归档材料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案卷移交管理登记表》应当如实详细登记每一起案件的交接情况,年终统一装订归档内勤室。
  第十条 法制、纪检、督察部门适时对案卷移交管理开展督察,案卷移交管理工作列入单位执法考评项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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