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2014年10月2日19时多,后龙镇生活区国美国器商场一楼员工将一部三星牌手机放在平板电脑区充电,到当日20时30分许发现该手机不见,该手机属商场一楼演示用手机,全新,价值1998元,手机机身为白色,边框为银色,手机串号为353405/06/687187/6。
我所民警韦清寻积极开展周边群众走访调查了解,并及时考取有价值线索监控视频资料。
嫌疑人刘某武(1989年11月2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后乾村)因民警案件侦查压力,于2014年10月26日下午到后龙所自首,该对象属于网上在逃人员。
后刘志武家属主动退赃购买该手机,且2014年10月26日上午刘志武到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待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刘志武本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庄泽添的陈述、证人王素真、刘志文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谅解书、购买手机发票,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志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四)项之规定,拟对违法嫌疑人刘志武处以行政拘留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