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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规定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07-09-10 00:00:00   阅读: 3
 

泉港公[2007]174

 

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各办案单位的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促进全局各办案单位及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分局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集体研究案件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审核部门(按业务部门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研究案件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相关局领导召集、主持,办案单位审批领导、主办民警、分局业务部门领导、预审组领导、法制科领导及案件审核人员参加。

二、集体研究案件的范围

(一)法制科审核把关中,认为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预审组审核把关中,认为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办案单位认为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集体研究的其他案件。

三、集体研究案件的程序

(一)需要集体研究的案件,由办案单位或负责审核把关的部门提出,并填写《呈请案件集体研究审批表》,依序报承办单位领导、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在报局长(政委)审批决定是否进行集体研究,该审批表由审核部门存档;

(二)决定集体研究的案件,承办单位必须如实、准确地提供相关材料,按规定份数于研究前分送参加研究的人员;

(三)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案件来源;

2、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已收集的证据材料或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4、提请研究的事项;

(四)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应通过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办案单位的汇报全面了解案情,必要时可查阅卷宗。参加研究的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要有明确的表态意见。

(五)集体研究案件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的案件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案件的处理意见,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当研究意见发生重大分歧、难以形成较为集中的处理意见时,由主持人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案件集体研究应形成《案件集体研究意见纪要》,由参加研究人员审阅无异议后签名确认。《案件集体研究意见纪要》由审核部门记录并保存,不放入卷宗;

(七)集体研究的意见作出后,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研究决定的意见对案件及时进行处理,并把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给审核部门。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00七年九月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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