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公[2007]183号
泉港公安分局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办法
为加强我局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民警执法水平,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1、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由我局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法制科,负责执法质量考评的各项具体工作。
2、执法办案民警包括执法办案单位领导、法制员及案件主办民警。
3、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结合每月案件交叉评议进行。评议案卷以各办案单位上个月份办理的行政案件及在侦的刑事案件,另法制科在各办案单位上个月份自行裁决的报备案件中随机抽查2个案件一并参加评议。
4、各被考评单位在提供考评案件时应明确各个案件的主办民警,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在该案最后处理意见的签批人,其中主办民警为法制员的,其协办民警即为该案件的主办民警。
5、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以刑事、行政案件执法质量为主要考评内容,以《泉州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标准》为主要扣分标准。
6、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时,先由各法制员进行阅卷,同时填写《民警个案质量考评情况登记表》,阅卷结束后进行集中反馈,最后由法制科进行复核并计分。一民警办理多件的取平均分。
7、民警个人执法质量得分一案计算,每个案件满分为2分。其中1.8-2分为优秀,1.4-1.8(不包括1.8)分为合格、0-1.4(不包括1.4)分为不合格。
8、执法办案单位领导和法制员的个人执法质量考评得分以该单位全体案件主办民警的平均分计算。其中法制员得分另以其在评议时的误差分为机动分,即其在考评后经法制科复核有错误扣分或应扣分而未发现的则计为该法制员的扣分,若法制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议活动的每次扣1分。
9、民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应确定为不合格,同时扣考评得分0.5分:
(1) 插手经济纠纷的;
(2) 刑讯逼供的;
(3) 在执行职务中滥用警械武器造成后果的;
(4) 因对候问室管理不当,导致被继续盘问人员重伤、
死亡或脱逃的;
(5) 因重大执法过错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造成
较大社会影响的;
(6) 因执法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党内严重警告、
行政记大过以上(含)处分的;
(7) 年内有2件以上(含)案件被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
败诉或承担国家赔偿的;
(8) 年内被上级公安机关或法律监督部门发纠正违法或
整改通知、建议、决定2次以上(含)的;
(9) 因执法问题被公安部或省厅通报批评的;
10、民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并在考评时扣考评得分0.3分:
(1) 因执法违法被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
(2) 年内有1件案件被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或承担
国家赔偿的;
(3) 年内被上级公安机关或法律监督部门发纠正违法或整改通知、建议、决定1次的;
(4) 因执法问题被市局通报批评的;
(5) 未建设立并使用《泉州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规定的执法基础台帐的执法办案单位领导。
11、法制部门负责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将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情况记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作为兑现奖惩、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依据。
12、主办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即每个月按考评得分取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50元、100元、50元;考评得分不合格的每人扣50元,并要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个月考评不合格的要离岗参加分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民警连续三个月考评不合格,应调离执法岗位。
执法办案单位领导和法制员的个人执法质量考评得分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评功受奖的依据。
13、在考评中发现执法民警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按照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14、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15、本办法由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从二〇〇七年九月起实行。
二00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