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防大队对一家存在多重隐患的泉州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实施了50000元的处罚,并对负责该公司一厂房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处于50000元罚款。
日前,泉港大队监督人员在对泉港区普安工业园的泉州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未设置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并且没有消防水源;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道,存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集体研究后,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给予泉州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此外,对于负责该公司厂房项目施工的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消防大队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鉴于该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米,存在隐患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泉港大队还提请区政府对其实施挂牌督办,责令该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