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12时10分,我所接到一匿名举报泉港区后龙镇栖霞小区32栋楼下有名男子吸毒。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按报警人提供的线索赶到后龙镇栖霞小区32栋楼下,到楼下时见一男子在楼下行走,见警察后准备离开,我民警立即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男子进行现场检查并盘问,经盘问,该男子名叫林坤斌,男,1983年11月18日,身份证号:35052198311187534,户籍及住:泉港区后龙镇龙亭街号8栋406室人,并自称于昨晚吸食了小量冰毒。民警现场将林坤斌口头传唤到所。经对林坤斌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反应卡冰毒区(C)区处出现一条紫色红色带,林坤斌尿液呈阳性,涉嫌吸食冰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违法嫌疑人林坤斌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