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因涉及人数众多、集资金额巨大、一旦发生崩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因讨要本息发生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其他刑事犯罪,因此坚决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引导群众合法、理性投资,各级政府部门历来都十分重视。非法集资现象在我区属多发性案件,近年来我们大队先后侦办了“闽林公司林凤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涉案金额4.8亿元,涉及集资群众10000多人,“陈淑阳、林爱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兴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多起案件,同时也成功配合区政府处置因民间标会引发的多起群体性事件。目前我区较为多发的非法集资是以民间标会,但民间标会因其有着较长的历史渊源和群众基础,对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和打击处置需要认真分析研究。
一、我区民间标会的组织形式
一般的民间标会组织形式;标会的组织者是会头,入会的群众是会员,会头经营标会时一般是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一般会头在经营一套标会时都会要求会员预先交付一名的会头款,如一套标会是20期的话,会员要先交付一名会头款,会头收取会头款时可以在最后一名吐出来给该套标会最后一套标取会款的会员,因此会头可以在全套标会期间无偿使用会员的会头款。组织标会时“会头”先确定每期要收的固定会款和总会期(会款从100至10000元之间确定),然后向一些亲朋好友、同学、同事、同村村民进行告知,征求他们同意入会。然后把确定的人员及每个人愿意入会的名数统计起来确定总名数,每期按名数收会款,因此多少名数就是多少期。每期交钱的的时间一般一月为单位,每月收1期,也有每月收2期。一套标会在会员标取会款时可以标得全部期数的会款,如一套标会共20期,按每期会钱200元计算,会员就可以标取40000元的会钱,会员入一名就可以标取一期。组织标会在我区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以倒扣利息结算的标会,一种以确定每期交会款利息的互助会。倒扣利息结算的标会组织时会头先确定这套标会的死会钱(会员已标取会款后交的钱叫死会钱),然后由每名会员在每期收会款前来以愿意倒扣多少利息来竞标,如一套标会确定的死会是200元,会员就以愿意倒扣200以内多少利息来竞标,假设当期有会员倒扣了80元利息最高并中标会款,其他会员当期交的会款就是200元减去80元等于120元,会头当期就去收取其他会员的会款每名120元,并交给标中者。确定每期固定会款和利息的互助会,会头以事先确定的会款及利息来收费前,这种标会会款的标取由会头安排,每入一名标会可以标取一套会款,如一套标会是200转50元利息的话,会员每期交的会款是200元的活会钱(未标会会款时每期交的钱),标取会款后每期要交250元死会钱直至会期结束。
二、我区标间标会的现状
我区地处福建省沿海中部湄洲湾南岸,是国家的重要石化基地,全区下辖1个街道、6个乡镇、共37万多人口,96个行政村几乎村村都有民间标会的会头,家家有人入会。标会在我区早已成为一种融资文化、理财观念传承下来,是一般家庭积累资金应付大额支出的不二选择。交会款是大多数家庭在每月家庭支出的一项必备款项,有的在子女工作刚参加后,都会要求子女在领取工资后要入名标会,以备一时急需,也可以为今后办理子女的婚事或家庭盖房时分担家庭负担。标会的两种组织形式在我区也有显著的地域特点,其中以涂岭、南埔、山腰一带主要是确定每期交会款利息的互助会,在后龙、峰尾一带主要是倒扣利息结算的标会。这两种标会中透明度较高的是互助会因为其已确定利息,并安排每期具体会员标取者,所以会员相对清楚自己在第几期中标取,能标取多少会款,而且会头一般会事先将安排好的会期提供给会员。倒扣利息结算的标会透明度较低,因为利息是由会员来竞标的所以会员并不清楚每期是谁标取的,会头也无法事先罗列清单给会员,只有在会员标取会款后才会有一张结算的会单。就会期来讲以倒扣利息结算的标会会期相对较长,如峰尾镇一带的标会会期经常出现100-200以上不等的期数,就是按一个月一期计算的话一套标会要过上10年,有的甚至更长,而互助会一般在100期以下。因我区的民营经济相对欠发展,又无地理资源优势,全区主要从事建筑业及相关产业人口多,近些年来虽着房地产市场疲软,建筑行业也相应不景气,企业老板失联欠薪的现象不断涌现,一些靠务工收入支付会款的会员逐渐出现因收入减少无法支付会款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会头长期将会头款用于追求更高利的放高利贷、帮助银行还款等经营“以钱生钱”的生意。但这种资金运作模式本身风险极大,一有借款人出逃或借款人因其贷款被银行收回,就会波及会头,更有甚者直接将会头钱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因此近年来我区民间标会倒会的时有发生。
三、民间标会的违法性探讨
民间标会的违法性认识首先要区分未倒会和已倒会的两种情况,但实践中只有倒会了,会员才会提出控告,因此人们往往忽略了未倒会时组织经营标会实际上已经违法了,而侧重打击倒会后出逃的会头。这是因为未倒会的民间标会如果直接打击处理的话,容易引起会员群众恐慌,进而引发集体上访,群众也会将经济利益的损失直接归咎于政府的依法处置行为。但在一些民间标会泛滥,存在着“周会”(每周收一期)、“日会”(每日收一期)较多的地方或是标会利息异常高,还是应该坚持依法打击,因为这种严重违背经济规律的集资行为如不及时打击很容易倒会,而且一旦倒会将牵涉更多的标会,会引发群众更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标会的打击处置主要还是取缔和进行刑事追责两个方面,在涉及标会方面的债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不属于一般债务纠纷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取缔的依据是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文件规定,标会这种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方式,就是一种非法集资。在该《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追责目前刑法法条对因非法集资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还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因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