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泉港消防大队依法查处一家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餐饮场所,并处罚款人民币30400元。
日前,泉港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泉港区东盛花苑1号楼的时尚客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同时,场所内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损坏;安全出口被堵塞,且顶棚局部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等隐患,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对其负责人处罚款3.0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大队消防监督员还对该场所责任人进行了教育宣传,责令该餐饮店要依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待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投入营业。
该餐饮店负责人表示,一定按照消防部门的处理意见,尽快改正隐患和违法行为,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核:沈先勤大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