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法行为,近日,泉港区海川大酒店被消防大队依法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日前,泉港大队监督人员在对位于泉港港区南北三路西侧兴达商住楼的海川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的室内消火栓没水,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针对检查情况,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当即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批评交易,并向该单位负责人提出了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要求该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泉港区海川大酒店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