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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15-11-09 00:00:00   阅读: 1
    近日,泉州市泉港区司法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区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每年不少于10万元标准执行,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每年不少于1万元标准执行,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二是调委会补助经费“列入预算”。综合考虑调解纠纷的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补助经费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予以保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行业调解委员会每年5000元,列入设立单位预算。  
    三是调解员补贴经费“以案代补”。根据调解员所调解案件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等因素,实行“以奖代补”、“一案一补”方式发放调解员误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在《民间纠纷排查调解》、《回访结案登记薄》登记,且在《人民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录入调解案件的每件10元;有形成书面调解协议书,按规范要求整理卷宗建档的每件50元。补贴经费经司法所初审,报区司法局审核确认后按季度发放。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区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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