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嫌疑人刘智强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司谎称公司的下游客户因生产急需购买设备,填写好公司的“付款通知单”和公司的“入库单”欺骗公司,并对供货方则称是公司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汇款或以退货为由,要求供货方将扣除税点后余款或退货款汇至他个人账户,嫌疑人刘智强以这样手段侵占公司货款累计451712.8元。
目前,我所已将嫌疑人刘智强移交福州市晋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嫌疑人刘智强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司谎称公司的下游客户因生产急需购买设备,填写好公司的“付款通知单”和公司的“入库单”欺骗公司,并对供货方则称是公司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汇款或以退货为由,要求供货方将扣除税点后余款或退货款汇至他个人账户,嫌疑人刘智强以这样手段侵占公司货款累计451712.8元。
目前,我所已将嫌疑人刘智强移交福州市晋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