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机关动态

分局各户籍窗口全面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来源:    录入者:   录入时间:2016-12-14 16:49:24   阅读: 2


   今年8月以来,我省先后与21个省(市、区)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目前工作进展顺利,社会反响良好。按照公安部和省厅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分局决定自1215日起,全面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一、受理范围:为扩大便民服务覆盖面,全区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均为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单位。受理全国除辽宁、黑龙江、吉林、四川、青海等5省部分因涉及双语文字或行政区划调整暂不能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外的所有县(市、区)人员。

二、受理条件:

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户籍为受理范围内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暂住登记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一)已办理《福建省居住证》;

(二)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

不予受理情形仍按《关于做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的通知》(闽公治传发〔2016622)执行。
0.05552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