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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岭派出所对一名殴打他人的行为人执行拘留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09-12-03 00:00:00   阅读: 2
        20099419时许,泉港区涂岭镇五社村模柄自然村的何某玉与邻居陈某林在同村何某锋食杂店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何某玉殴打陈某林致陈某林的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林此次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涂岭派出所所长陈锦河指示民警曾建辉、林小明、陈华山加快办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法嫌疑人何某玉为躲避处罚逃到外地务工。2009年11月29日晚上,民警曾建辉在下乡时发现何某玉回到家中,即对其进行传唤。面对证据,违法嫌疑人何某玉如实交代了其殴打陈某林的违法事实。2009年11月3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何某玉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日,由涂岭派出所民警曾建辉、陈华山对何某玉送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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