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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医鉴定时效的有关通知

来源:    录入者: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录入时间:2010-06-24 00:00:00   阅读: 3
法医提醒,鉴定注意时效!
       按《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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