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港大队在对位于泉港区泉五路的泉州市泉港新港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大队责令限期改正,该单位仍逾期未按照要求改正。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泉港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泉港区新港大酒店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v鉴于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泉港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泉港区新港大酒店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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